行政經常費為支付員工薪資、辦公室租金、水電、雜費等支出使用。本會遵循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規範,所有公開勸募所募得款項需專款專用,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,包括勸募推廣費及行政經費,使用比例不得超過所募款總額之8%-15%(請參考下方說明)。本會行政經常費長期不足,需要社會大眾的關心與支持,以維持機構正常運作。
註: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,得於下列範圍內,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: 一、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,為百分之十五。 二、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,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。 三、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,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。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,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。